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通讯员 哈尼玛特)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托某诉称被告杰某2015年10月12日购买原告140只羊,每只480元,合计67200元,约定卖完这些羊就支付羊款,出具欠条后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法官庭前了解案情后追加了被告木某,后开庭审理中,被告杰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该笔欠款早已还清。且过去四五年,原告从来没有催过款。被告木某辩称,该笔欠款早已付清,反而原告还欠其96900元欠款,已诉至其他法院经过了开庭调解,分三年还清。在那起诉讼中原告也未提及该欠款,也从未催过款。
庭审中双方出具证据并质证,后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在原告处购买羊只是事实,价格及当时所欠款亦事实。只是当时出具欠条时因被告木某与原告之间还有欠款事宜,故木某让杰某一人出具欠条。羊只在11月份出售后,二被告替原告还了别人8200元欠款,并被告木某与原告清算债务,原告出具96900元欠条,后2018年被告木某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欠款96900元,并当庭达成调解约定三年还清。且在该纠纷中并未提及本案中的欠款。而庭审中原告并不承认此事,一直要求被告应当支付欠款。
本案中原告手中虽有证据欠条,但二被告的辩解,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时间及二被告替原告还款的时间等事实相互吻合,形成证据链,足以推定二被告的辩解。另外,该欠条2015年10月出具,约定羊只卖完立即返还,即11月份。原告一直到2019年才提起诉讼,且无法提供催款证据,并在2018年与被告木某的诉讼中亦未提及该欠款。如未还款为何在这么长时间未催要,亦未在2018年的诉讼中提及该欠款,为何原告还要出具欠条给被告木某。诸项事实足以证明二被告的辩解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后上诉期已满,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每个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虽然证据具有三性,但事实论证,往往也是有利的证明材料。概括总体性事实的说服力在于事实所体现的普遍性,它是对事实的总体或全局的全面性统计或概括。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