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文斌) 10月29日,山西运城临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五一路对一辆牌号晋MQ****的二轮摩托车检查时,闻到驾驶员荆某某身上一股酒气,便立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带回大队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荆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达到酒驾违法标准。
据了解,荆某某当晚与老同学见面后,一时内心高兴,二人把酒言欢至凌晨3时许才分手,荆某某回家后便睡了觉,直到中午11时许才骑摩托车出来买东西,没想到碰上交警被查出酒驾。同时查明,荆某某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摩托车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荆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民警依法对其做出1300元罚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