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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也是机动车 “任性”违法要不得

时间:2019-11-08 10:35:39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王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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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文斌)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二轮摩托车(燃油驱动)应属机动车范畴,驾驶人需持相应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但现实生活中,个别摩托车驾驶人不以为然,“任性”违法,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冬季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中,就相继查获数起二轮摩托车违法行为。

11月4日11时许,裴某某驾驶一辆悬挂“晋MBC320”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径209国道北景交通警察执法站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经查,该“晋MBC320”号牌与摩托车信息不符,涉嫌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且裴某某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二轮摩托车资格。民警依法扣留了摩托车,收缴了“晋MBC320”号牌,并依法对裴某某做出罚款5300元处理。

16时许,一辆“晋MP5372”牌号二轮摩托车同样涉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被该大队临晋中队民警查获,驾驶员李某某也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最终受到同样处罚。

7日,该大队城区中队在南环路对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检查时,闻到驾驶员韩某身上一股酒气,经呼气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达到酒驾违法标准,同时查明韩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民警依法扣留了摩托车,对韩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500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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