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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子拒不认罪 证据确实充分终获刑

时间:2019-12-18 11:05:3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谢玉雷 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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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谢玉雷 阳艳) 2019年1月4日晚,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的唐某酒后驾车载着6人从江西坡往盘水街道行驶,准备去KTV娱乐,快到盘水街道时发现交警设卡查车,唐某在发现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后强行冲卡,并快速行驶至盘水街道普安县汽车站附近,停好车后步行至城里,交警赶到后在环城路加油站附近将其抓获,并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58mg/100ml,唐某对该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结果仍然属于醉驾。讯问中,唐某辩称自己是下车后到附近一餐馆内喝的酒,驾车前并未饮酒,醉驾行为不成立,不构成犯罪。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唐某仍然拒不认罪,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并到现场查勘,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对关键证据进行补强补齐。最终,本案大量证据证实唐某某并不存在下车后饮酒的行为,其醉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以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唐某自知其原来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又改口辩称自己原来的辩解理由是乱说的,“事实”是其下车后觉得乏闷,从车内拿出矿泉水瓶装的白酒喝了二三两。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一审判决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了当下人们的共识。酒后驾车,危害的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同样也是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人而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罚是唯一的出路,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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