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冯鹏)2019年12月17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利用电鱼手段在禁渔期捕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经查,贵州省盘州市新民乡黑石头村村民王某某利用购得的逆变器、电瓶等物品组装成高压电鱼设备。同村村民黄某得知王某某有电鱼设备后,便邀约王某某前往附近河中捕捞野生鱼来食用。2019年5月16日晚,王某某、黄某二人携带该电鱼设备到普安县楼下大河车田河内捕得32条野生鱼,当场被普安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抓获。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负相应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黄某的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对渔业造成毁灭性的损害,包括损害渔业资源、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污染水体环境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该院以王某某、黄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二被告人主动分别向法院缴纳5000元罚金。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则针对王某某、黄某电鱼侵害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重点发表意见,指出二被告人应当通过增殖放流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向该水域投放指定鱼苗,并向现场旁听群众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人人都有责任”的法治宣传。
普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结合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的认罪态度,当庭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履行增殖放流义务,于判决生效之后90日内向楼下河车田河内投放价值4467.2元鱼苗(其中鲤鱼、鲫鱼占80%,鲢鱼、鳙鱼占20%),修复该水域生态环境,王某某、黄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检察官提示:禁渔期内采用禁用的方法在天然水域捕鱼,破坏了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侵犯了公共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检察官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之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惩此类行为。王、黄二人为品尝野生鱼铤而走险,其行为触犯法律,结果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