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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起纠纷 访调对接解难题

时间:2019-12-23 13:28:1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祝花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祝花) “太好了,有了调解协议书,又经过了司法确认,我就不用担心工程款要不回来了,谢谢司法局的领导和调解员们,我再也不上访了!”12月5日,许某某握着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刚刚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激动地说。

原来,早在2013年,山东省禹城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小区的建筑工程,该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许某某。2015年,该小区的建设因故停工,建筑公司与许某某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向许某某支付工程款265万余元,至2019年年初,建筑公司尚欠许某某78万余元。许某某多次讨要未果,遂开始了长达半年之久的上访之路,信访部门经多方协调和稳控,仍未促成双方达成共识。为此,禹城市委政法委组织多部门成立了工作专班,全力推动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

禹城市司法局迅速响应,启动访调对接机制,协调多部门发挥联动作用,形成了由分管负责人牵头、信访调委会调解、律师全程参与的调处模式,确保矛盾纠纷依法处置、就地化解。经过多方走访核查,以及与开发商、建筑公司及许某某的多次沟通后了解到,2015年8月建筑公司确实与许某某签订了结算协议,建筑公司之所以迟迟不能兑现工程款,是因当时小区停工后,为让许某某的施工组退场,答应了很多不合理费用;且开发商应对小区的停工负部分责任,因此不同意按结算协议约定的全款数额支付。许某某则以结算协议为依据,认为当时算账时双方都是签字认可了的,现在不认可,纯属赖账,且自己因为该工程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甚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并声称,拿不到全款决不罢休。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先与建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告知其与许某某签订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数额受法律保护,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不履行还款义务。听取了调解员的法律意见后,建筑公司的态度有所和缓,表示可以接受调解,但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希望许某某能在还款数额和期限上作出让步。见此情形,调解员趁热打铁,又对许某某进行了安抚和劝慰,深入分析了该案涉及的法律条款及法律后果,引导其接受调解,依法维权。

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审查证据材料、听取双方意见、掌握争议焦点后,禹城市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12月4日正式调解了该起案件。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工程款数额问题,调解员引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各自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将还款数额确定为70万元,分三期支付,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然而案件到这里并没有结束,考虑到信访案件的特殊性,今后一旦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协议难以履行,许某某势必重新走上上访之路。因此由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引导许某某和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申请,最终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协议履行的强制性,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禹城市司法局以创新为动力,以维稳为导向,成立了禹城市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专业调解队伍,完善访调对接机制,加大责任落实力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此案的成功调处,是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重大成果,也是禹城市司法局筑牢维护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实现“矛盾不上交”迈出的重要一步。今后,禹城市司法局将健全机制,整合资源,做好排查,抓早抓小,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不断取得新成效,为禹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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