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邓甜甜)2月10日上午11时许,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咨询,当事人称其夫妻俩一直在长春干个体,1月份通过银行贷款在长春购置了一套不动产,已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在银行贷款阶段,由于签订了资金监管合同,如果其夫妻双方无法前往办理放款事宜,上述购房尾款一直无法划转至卖方的账户,卖方当时也是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将其原有贷款还清后与该夫妻办理的不动产买卖过户手续,如不及时办理放款,卖方每天将支付利息给第三方,给卖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疫情期间该夫妻无法返回长春办理放款手续,想办委托公证,问能否“急事特办”。值班公证员了解事情原委后,通过电话告知当事人需要准备的办证材料,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微信将证明材料上传给公证员,公证员通过微信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由于当事人的结婚证存放在长春,无法提交,公证员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出具公函,自行到婚姻登记处调取了当事人的婚姻记录。
2月12日上午,当事人拿着办证材料来到了办证大厅,公证处为其进行了体温测量、办证登记、配发一次性医用口罩、酒精消毒等防护措施后,当事人确认了通过微信询问方式公证员代为整理的《委托书》、《询问笔录》等办证材料,并顺利签署了相关办证资料,公证处当场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疫情期间,宁津县公证处将热线和微信平台相结合,引导群众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项后,将证明材料通过微信平台提交给公证处,公证处在核查无误出具公证书后,当事人仅需来一趟公证处即可领取公证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接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公证服务便民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