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恽乃武)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由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事到临头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方才觉醒。其实,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平时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案例:2005年6月,李某组织杨某等4名村民为当地农户开展小麦收割脱粒有偿服务。杨某在作业时,手臂被收割机皮带绞伤并住院治疗,花去费用合计7万余元。杨某以受李某雇用受伤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人受李某的安排和指挥,由李某按杨某等人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7.6万元。
法官释法: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杨某属于受李某雇佣进行小麦收割脱粒的农民,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给付劳务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且是在雇主指示、监督下为雇主的利益提供劳务,符合雇佣关系成立的条件,依法应当确认为雇佣关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李某承担雇员杨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