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赵伟)“真的太感谢人民法院,公正判决,使我的损失得到弥补”!这是吐鲁番市交河西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221团农户张某某发自内心的谢意。
近日,吐鲁番市辖区一区一县两地180余户农民的涉农案件,涉案标的1200余万元,最后一批执行物资顺利发放到涉案农户手中。历时近五年的集体涉农维权案件,经过审判、执行程序圆满结案,依法支持了刘某某、张某某等180余户农民起诉,由肥料生产商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和经销商某某农资公司赔偿180户农民所受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在吐鲁番市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的通力配合下,促成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享誉中外的旅游名城-吐鲁番,气候炎热,素有火洲之称,当地农民世世代代以葡萄种植为生,因为昼夜温差大,所产出的葡萄品质亦是首屈一指,特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促进了当地葡萄产业的发展。在生产过程中,为了增产增收,农民在内心中愿意使用更先进的肥料产品,本案中,肥料生产厂家利用农民的这种心理,在涉案肥料包装袋上标明微生物肥、独特酶原激活剂等专业名词,宣传使用该产品能提高植物酶的活性,动员体内养份向果实转化,可快速膨大果实,拉长拉宽果穗,果粒饱满且长,减少人工疏果从而增加产量。这一系列宣传令农民消费者眼花缭乱,心动不已,纷纷选购。2015年5月至8月,刘某某、张某某等180户农民先后在某某农资公司零售店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由某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免疏果”微生物液体肥料,喷施于自家种植的葡萄上,但是让农户意想不到的是,肥料喷施使用后,出现葡萄穗轴弯曲、干枯、葡萄果粒大小不均、果粒硬、果柄变形等现象,焦急万分的农户在与肥料经销商、厂家联系,反复交涉无果后,遂投诉到当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经吐鲁番市鄯善县、高昌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吐鲁番市鄯善县、兵团十二师221团葡萄地喷施微生物肥后,受损面积2200余亩,损失近1200余万元。此后,受灾农户于2016年起分批起诉,受灾最为严重的鄯善县150余农户首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由涉案肥料生产厂家某某生物科技公司、经销商某某农资公司赔偿损失879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中,刘某某等151名农户的葡萄地受损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但庭审中,双方争议最为激烈的是,农户之间的损失是否是涉案产品所致。某某生物科技公司以涉案肥料是经登记的合格肥料,不存在产品缺陷、质量问题,农户虽存在损失,但与涉案产品无关进行抗辩。而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的某某供销农资公司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之规定,认为刘某某等151名农户作为受害人已经起诉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即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某某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就不应承担责任。
吐鲁番中院认为,涉案肥料“免蔬果”为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所生产,但该公司在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证所显示产品商品,却与农户使用的该产品包装上名称不符,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生产的“免疏果”具有合法的肥料登记许可及相关田间试验报告,涉案农户损失确实存在,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农户损失是因施用了涉案产品“免疏果”所致,同时法律规定中,未明确要求被侵权人对赔偿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时只能择一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遂判决生产厂家某某生物科技公司、经销商某某农资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吐鲁番中院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认定植物的生长是个复杂的过程,不同葡萄品种对不同药品的适应性也有较大区别,除了施以各种肥料、营养素外,还受地质、天气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确定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某某农资公司承担户60%的赔偿责任即527万余元。鄯善县受灾农户自行承担40%责任。
随着第一批诉至法院集体涉农维权案件判决生效,吐鲁番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事,而是针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主动做好判后答疑,努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指导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特别针对涉案判决标的大,涉案农户多,执行困难的情况,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过耐心细致的化解纠纷工作,确定了由涉案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按照农业种植特点,在数年内分批提供涉农物质。此后在数年执行过程中,该案按照和解方案顺利执行,达到了让受损农户满意的社会效果。
2019年9月10日,随着最后一批涉及吐鲁番市交河西镇兵团十二师221团26户农户的集体维权案的审结,吐鲁番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此前鄯善县涉案农户相仿的和解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样圆满化解此批26件案件纠纷,近日,最后一批赔偿物资到位,涉及吐鲁番市辖区一区一县两地180余户农民的涉农案件划上圆满句号。
吐鲁番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涉农集体维权案件中,在立案审判时热情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在案件立案阶段,对涉农案件中经济困难农民群众的,可依法予以诉讼费减、缓、免等。在案件审理时,选任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善于化解矛盾的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坚持院、庭长带头办案,办难案,办影响大、涉及人数多的集体诉讼案件,始终坚持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环节。同时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同时通过对涉农典型案件定期分析、总结,研究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工作,通过对典型案件公开审理,以案释法,教育群众,让广大农民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氛围,维护和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涉农集体维权案件不仅影响了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如何运用司法手段服务农业生产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保护涉农群体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所思考、探索的事情。2020年以来,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中央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护涉农群体权益的新方法、新思路,为增强贯彻落实措施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的职能作用,围绕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要求辖区区县法院增强服务保障农业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为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