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蒋梦)2019年8月,玉某与颜某、曹某、徐某等六人一起饮酒,在回家途中,玉某不适并呕吐,曹某联系朋友将玉某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后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玉某系猝死。玉某妻子娅某认为,颜某等人未尽到照顾、提醒等义务,导致玉某死亡。遂将颜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颜某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颜某等人与死者玉某共同饮酒,彼此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玉某酒后的反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均应积极避免酒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而玉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自限于危险境地,自身也存在很大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判决颜某等六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书下发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温馨提示:“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共同饮酒虽是一种共识和认同的情谊行为,但共饮人一定要尽到提醒、劝告、及时通知义务,以及协助、照顾、护送、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保护各自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