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刘晶晶 朱静怡)原告马某与吴某(已去世)系夫妻,二人婚后未育,收养一儿一女,并将二人抚养至成年。未料养子吴某某长大成年却游手好闲,常年酗酒生事、不尽孝道,经常酒后与养母即原告发生口角,原告为此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多次对被告批评教育后,被告仍未有所改变,原告因此经常去邻居家借宿,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新疆鄯善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调解要点】
法院经调解认为,马某将吴某某收养并抚养成长人,尽到了养育子女的义务。吴某某本应尽孝敬父母的义务,但其却在成年后,不孝敬养母,还经常喝酒闹事,致使马某不能安居生活,虽经调解,养母子关系仍不能改善,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我院同意解除养母子关系。考虑到吴某某尚无工作,马某同意分一部分家庭财产给吴某某,前提是必须尽快搬离马某家。
【法官说法】
本案是收养人要求解除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收养人、送养人、成年养子女均可在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