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生活中有些人,借钱就不准备还。因此,常不打借条或在借条上打主意,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本文提醒大家,打这6种借条的人很有可能会借钱不还,让你花钱受一肚子气。
1、写错名字故弄玄虚
案例:张某从朋友王祥处借款1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张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王祥”写成“王样”。王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找到张某催要借款,谁知张某却以借条名字不是王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王祥将张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最终支持了王祥的主张,但其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法官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打印借条瞒天过海
案例:马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在李某要求马某书写借条时,马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打印的借条交给李某,李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3万元交给马某。后李某向马某索款时,马某翻脸不认账,称自己没有向李某借过钱。李某无奈起诉法院,但仅凭一张打印借条无法证实马某借钱。最终李某败诉!
法官提醒:不论是手写还是打印的借条,一定要在你在场时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那么也让他再签一遍,以免后患无穷!
3、利用歧义偷梁换柱
案例:杨某借牛某5万元,并向牛某出具借条一张。一月后杨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牛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杨某借牛某现金5万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牛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杨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法官提醒: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反客为主
案例:赵某向孙某借款10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10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赵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10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竟将原告反咬成被告。
法官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不写利息浑水摸鱼
案例:邱某与黄某商量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邱某写到:今借到黄某现金100000元。黄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邱某借钱不还,黄某以邱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黄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详细记载于借条之上。
6、签名模糊釜底抽薪
案例:刘某从艾某处借款5万元,并拿出自己的笔主动向艾某写下借条字据,约定一年还款期限和利息。艾某收到借调后妥善保管。一年后,拿出借条时竟发现借条字迹已经模糊不堪,难以辨认。此时刘某已回内地,见“计谋得逞”自然不愿还钱,艾某不得不将其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刘某所用签字笔为“自动褪色魔术笔”,一开始就是个套路,借到了就没打算还。虽然刘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艾某的生活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和麻烦。
法官提醒:在写借条时,最好自带笔墨,认真核对身份信息,让借款人在姓名上签字按手印,以免遭人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