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马垚)5月30日下午,在新疆焉耆县一金店,来了4名“特殊”的顾客,其中两人拿着金银首饰面带微笑,另外两人却唉声叹气,甚至泪水涟涟。
面带微笑的两人是焉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另外两人布某、阿某是一对夫妻,也是案件的被执行人,金银首饰是执行法官从阿某身上刚刚摘下来的执行财产。
何某与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何某胜诉后,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便向焉耆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布某到案后称自己暂时没有能力履行,承诺10日内一定还清,其妻阿某为其提供了担保,但是10日后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再次传唤被执行人,布某表示自己还是没有能力偿还,执行法官又传唤了担保人阿某,当天正准备参加宴会的阿某来到焉耆县人民法院,称自己也没有能力偿还,但是担保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早已露馅,因为参加宴会的缘故,她身上佩戴了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等饰品,穿金戴银的她早就被执行法官盯上了,当即要求她把佩戴的金首饰全部摘下来。通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金首饰,并确定了变卖店铺,最终执行法官将这些首饰变现六千余元,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此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对金银制品不经评估拍卖可以直接变卖的权利,简化了办案程序,提高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