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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也负刑事责任

时间:2020-06-09 14:04:24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阿依努尔·米吉提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依努尔·米吉提)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因骑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将他人撞成大脑出血而导致死亡,受到了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两轮超标电动车行驶至英买里乡4村路段时,与道路右前方的行人亚某某想装。造成亚某某头部重伤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艾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亚某某负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艾某某虽然驾驶的非机动车车辆,但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而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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