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振华)2017年7月15日13时,杨某驾驶乘载着赖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老三畦路形成的十字交叉路口,从右侧超越前方同方向王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时,与该车右前轮相撞,杨某、乘车人赖某及摩托车摔倒,造成一起杨某、赖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18日,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赖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挂靠在方盛公司名下,该车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杨某将王某、方盛公司、财保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并认定杨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375542.9元(不包含鉴定费1580元)。杨某与赖某系夫妻关系,同时,赖某因同一交通事故将本案三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并认定赖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31569.23元。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案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木垒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自卸货车在财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杨某的损失,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另,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本次事故中造成杨某和赖某两人受伤,且同时起诉,法院认定杨某遭受经济损失375542.9元,赖某遭受经济损失31569.23元,故杨某分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比例为92.25%,分得110700元,赖某分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比例为7.75%,分得9300元。不足部分,由杨某及王某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承担。
【法官后语】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人身损失予以赔偿。因该赔偿限额系保险公司针对一次事故支付的最高限额,而不论该次事故伤亡人数。因该次事故造成二人受伤,按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对受伤人员按比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