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冯鹏)2020年6月9日,由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兴等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2019年4月24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兴等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兴等7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对郭某兴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判后,郭某兴等5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办理该案,彰显了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信念,同时也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的上诉权利,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巩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