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蒋芸)6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龙吟镇某村卫生室原负责人孔某珍贪污一案,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阳廷禄、检委会专职委员罗弘出庭支持公诉。
孔某珍贪污一案经普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贯彻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该院副检察长阳廷禄作为承办人亲自办理该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孔某珍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处罚。
经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孔某珍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虚开处方报账的方式,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在审理后采纳了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当庭判处孔某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孔某珍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下一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为普安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氛围贡献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