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晓寅)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民事检察和解案件,当事人夏某给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件的副检察长陈昌义发送信息表示感谢,一起两年多的民事案件,在他的多方努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夏某于2017年6月到某医药公司工作,从事药品分销、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夏某个人原因,2018年4月,公司将其辞退,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夏某先后向黔西南州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法院申请再审,夏某对处理结果都不满意。于是夏某向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副检察长陈昌义经调查取证对案件分析后认为,夏某与医药公司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上,夏某称劳动报酬是按送货款2%提成,公司有两份工资册,医药公司称工资是按送货次数计酬,只有工资册上记载的金额。夏某作为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其主张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法院的判决没有明显错误之处,但是客观上存在公司未退还押金及部分工资等约定事宜。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陈昌义认为该案采用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要比提起抗诉在办案效果上更好,既有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能够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和审判权威。陈昌义在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和解条件后,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权衡利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医药公司在法院判决确认金额5万余元的基础上,再次给予夏某一次性经济补偿6万余元,夏某对此结果表示接受与满意。
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监督案件,大多数是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驳回的案件,往往时间长、跨度大,案件当事人利益对抗相对激烈,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采取调解手段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不仅减轻当事人诉累,又维护了法院审判权威;既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又促进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反映了检察官的司法智慧和“三个效果”高度统一的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