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赵香)7月11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交警大队按照“减量控大”工作的安排部署,在辖区采用固定路查与流动稽查的多样化手段打击重点违法行为。
当日晚上12时16分许,一辆小型轿车车由南至北行驶至建设北路被交警拦停。待车辆靠边停稳后,民警示意驾驶人熄火、落下车窗并对其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检查。驾驶人石某将车窗落下的瞬间民警闻到了一股酒气,发现该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询问,原来夜间下班后,石某在饭店喝了酒,想着都晚上12点多了,路上不会有交警了,结果心存侥幸酒后开车,没想到还是遇到民警设卡检查。后民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石某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12分并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平鲁交警提示: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请广大驾驶员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远离酒驾,珍爱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