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任锡良 刘静)近日,河北省成安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近19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10日,成安县公安局接到成安县烟草分公司移送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经调查,警方发现李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上午10时左右,治安行动队民警联合成安县烟草分公司迅速行动,在邯大高速成安段漳河店高速口一辆发往天津的大巴车上查获各类香烟416条,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当场抓获。
据悉,自2020年1月份以来,李某在多家烟酒门市及通过其它渠道收购大量香烟,将香烟包装装箱,先后多次以“小商品”之名经由大巴车发往天津市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8.8万元之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成安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警方提醒
烟草,属国家专卖品。少数不法分子受烟草制品高额利润的诱惑,从事非法经营,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有证经营户的利益。
无规矩不成方圆。非法经营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切莫铤而走险,唯利是图。否则,违法必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