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蒋芸 蒋睿)2020年8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二被告人王某某、黄某在楼下镇车田河履行增殖放流义务,该院邀请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和环保局前往现场依法进行监督,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因电鱼被判决增殖放流案件。
放流过程中,检察干警对放流鱼苗种类、数量现场进行清点,查看鱼苗健康情况,共计投放鱼苗4000余尾,其中草鱼占95%、鲫鱼占5%,符合判决要求。据悉,本次投放的鱼苗生命力和适应能力极强,能有效修复楼下河车田河鱼类生态环境,恢复鱼类种群数量,活动得到当地老百姓一致的肯定和赞扬,检察干警以此案为例就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普安县检察院将持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行为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达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的双赢、共赢和多赢。
案件回顾:2019年5月16日晚,王某某、黄某携带电鱼设备到楼下河车田河内捕得32条野生鱼,当场被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抓获。后普安县检察院以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17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依法判处二被告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持该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进行增殖放流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向楼下河车田河内投放价值4467.2元鱼苗。判决生效后,该院多次督促其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于2020年5月15日在楼下河车田河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由于鱼苗成活率过低,不符合增殖放流标准,经多家单位现场研判要求王某某、黄某二人重新购买3000元鱼苗再次进行投放,最终商定于2020年8月6日在楼下河车田河履行增值放流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