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欧阳卓)为了加强案件公开审查力度,提高案件审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020年8月1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韦某醉酒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由普安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江主持,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公安局机关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普安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汇报了该案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拟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就该案在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听证主持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听证参加人征求意见。
充分了解案情后,参会人员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踊跃发言,并就案件细节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询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分别予以解答。经过充分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危险驾驶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酒后驾驶,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该案中,韦某不具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和违法性认识,现实中,大众普遍亦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且该电动车厂家车辆合格证载明了该车属于二轮电动自行车,该类电动车亦未被纳入机动车的行政管理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韦某的该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会后,普安检察院将结合听证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作出公正处理,持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