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布拉江)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玉某某在伽师县江巴孜乡某村红柳林用铁夹捕杀野鸡19只、野兔3只。经鉴定,玉某某非法狩猎的野鸡和野兔学名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雉鸡、草兔。
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玉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密切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