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孙文学)近日,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纪庄村调解员刘建水成功调解一起因两车刮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9月7日下午3时许,在张梁路与林庄村路交叉口,纪庄村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骑自行车的林某发生刮擦,致使林某当场摔伤。林某受伤后到张庄镇卫生院进行检查治疗。双方在商议赔偿费用时争议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员刘建水知道情况后,主动出面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详细询问了双方事故发生经过后,向刘某某详细解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阐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天经地义。同时,入情入理地劝说林某,刘某某理应对其造成的伤害予以赔偿,但其伤害并无大碍,都是本乡本土,索赔也应合情合理。通过调解员反复劝说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一次性支付林某医疗费、后续检查费、误工费、自行车维修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00元,并当场履行。两人对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一再表示感谢。至此,一起因车辆刮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