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新英)近日,新疆岳普湖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为岳普湖县工业园区某企业运送沙料。运送期间,其发现岳普湖县工业园区阿里路与惠民路交叉路口西北处有一料场堆放大量沙子,长期无人看管,遂使用其管理的装载机和载货车,分两次从料场拉沙39车,合计811立方,并将沙子运至新疆美爱良有限公司变卖,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认错领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岳普湖县认证中心鉴定:811立方清沙市场批发价格为16220元。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积极退赔退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小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