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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酒后“丢失”耕牛 儿子酒后辱骂殴打处警民警

时间:2020-11-10 13:18:1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欧阳卓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欧阳卓)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武。

  据悉,普安县雪浦村农民吴某远与儿子吴某武共同居住。2020年10月23日下午,吴某远在家喝酒后,将自家的耕牛栓在附近山上的树林中喂养,回家后,吴某远忘记了这件事情,误以为耕牛丢失便拨打110报警。

  当天,吴某远的儿子吴某武与其媳妇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因心情不悦便喝酒后外出。当晚20时许,吴某武回家后发现自家耕牛不在牛圈内,便上山找牛,寻找无果后,就拨打110指挥中心报警,民警告知吴某武其父亲吴某远已经报过警,吴某武转而拨打青山派出所电话进行报警。通话过程中,酒后的吴某武情绪激动,进而恶言辱骂该所民警。随后,青山派出所两名民警到达吴某武家开展调查工作,吴某武又在现场对民警随意辱骂,同时不顾他人劝阻,从自家屋檐下拿起晒玉米用的铁耙子追打民警,后被民警控制。经过民警详细询问,吴某远才回忆起是自己将牛栓在树林里喂养,随后与民警一道到上山将耕牛牵回。

  事后,吴某武对自己的荒唐行为后悔不已,但是为时已晚,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武,等待吴某武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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