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黄晓东 许怡倩)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退赔是弥补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退赔效果难以实现。近日,新疆岳普湖县法院快速执结了一起盗窃罪并处罚金案,依法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阿某于2020年4月30日以盗窃为目的,将停放在岳普湖县人才市场门前的红色两轮电动车内放置的OPPO牌手机偷走,存放在菜市场的商店内。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该院以盗窃罪判处阿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赔偿受害人损失549元。判决生效后,阿某一直未支付罚金也未退赔,该院刑事审判庭随后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总队总”网络查控系统,发现阿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外围调查了解到阿某年幼辍学,不务正业,其父母多次将其赶出家门,目前故意藏匿见不到人影。执行干警找到阿某父母,以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耐心细致地做阿某父母的思想劝导工作,从情与法的角度向阿某父母阐释不履行罚金和赔偿责任的不良后果,最终,阿某父母当场支付了1000元罚金和549元赔偿款,帮助阿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顺利执结。
执行干警柴小平表示,在执行工作中合理运用说服教育,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还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