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是来自匿名的网友投稿,由编辑发布关于河北沧州一男子被判职务侵占罪 法学泰斗为其“叫冤”的内容介绍
近日,河北沧州一起职务侵占案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在当事人边某某既不是涉事企业股东,也不是涉事企业员工,同时涉案的270万元均有合法协议可追溯情况下,当地法院面对争议,一审判决边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目前,边某某不服已提起上诉,引发社会讨论。
今年9月份,我国著名刑法界泰斗高铭暄、民法界泰斗江平,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赵旭东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赵秉志会长和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共同参与了边某某(化名)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专家论证,并一致认为边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非刑事行为,而且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来自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城市报、工人日报、中国网、民主与法制时报和中国企业报的媒体代表等旁听了有关专家的后续点评,并认为不应把民事案件刑事化,也不能做无罪推定。在边某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上也要慎重,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精神,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据悉,该涉案企业——沧州市润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润尔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中,边某某占股51%,穆某某占股49%,公司主要资产为企业所属12.2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007年7月28日,公司两位股东与刘某某签订《协议》,委托刘某某作为中介帮助售卖润尔公司的主要资产,并约定给刘某某200万元酬金。
一个月后,刘某某与天津延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延丰置业)达成协议,于8月17日与润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总价1920万元取得润尔公司的全部股权和所有资产。其中,刘某某持股25%,天津延丰置业持股75%。同时,指定边某某履行债权人职责。公司随后也变更了法人。
同年9月28日,边某某和穆某某收到天津延丰置业700万元和刘某某的100万元转让费。之后,因地方政府土地规划有变,无法开发房地产。刚担任润尔公司新股东的天津延丰置业和刘某某便迟迟不按约定支付后续转让款。
第二年10月16日,经协商新的润尔公司与边某某签订《居间协议书》,委托边某某售卖润尔公司的主要资产。约定出让成功后,润尔公司优先偿还原欠款。后经边某某努力,河北省沧州市某医院同意购买,约定的最终转让金为2140万元。
2010年12月11日,润尔公司与沧州市某医院正式签订卖地协议,医院支付润尔公司495万,支付给边某某和穆某某共同掌管的学校1645万。该校收到款额后,按约定保留了天津延丰置业和刘某某所欠的股权转让费970万、刘某某退回的中介费90万,以及边某某应得的180万元中介费,然后将剩余的405万元按约定打给了天津延丰置业和刘某某。
翌年3月10日,三方又经约定,边某某以950万元回购润尔公司股权。依照协议,边某某付清刘某某全部款项160万元,刘某某签订了一切经济往来均已结清的协议。但回购协议签署后,未履行完毕。
之后,刘某某以边某某回购润尔公司股权隐瞒了已经将该地块出售给医院的事实,并认为此举是边某某想借此将医院支付的购地款非法占有,进而欺骗自己签订为主案由,请求地方公安立案侦查。沧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7日以“沧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沧运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不起诉决定。
然而,一个月后的6月17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又重新提起公诉。2020年5月25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追缴职务侵占的270万元,返还润尔公司。
面对突如其来的判决,边某某认为自己既不是润尔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其员工何来职务侵占罪,所谓270万元也是有协议规定的,可追溯的合法费用,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边某某一方在辩护中称,刘某某在公检法每个环节,都对办案人员进行几十次几百次的纠缠威胁,以此胁迫办案人员。
刘某某对边某某从刑事到民事,分别进行过几项甚至几十项长达五年的诬告陷害,对边某某的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造成了重大伤害。目前,边某某已提起上诉。
习总书记曾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而国家《民法典》的颁布,则实现了众多人的夙愿,对于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行为,老百姓也可以依法说不了!最后,广大关注的媒体也希望本案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解决。
来源:法制与社会(http://www.fzyshcn.com/Live/C6312424WS6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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