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哈尼马特)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件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卡某诉称被告娜某、哈某、喀某,要求三被告返还所欠50只羊及近几年的羊羔,抵价60000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认为当时就是代牧羊,只返还欠的羊羔孳息,即50只二岁羊,分两年给付的,后来抵了两匹马和木材,已经返还完毕。且一直以来原告没有索要过,已经五年多了。该案经庭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释法析理,原被告最终同意调解,原告也愿意放弃孳息及部分羊只,被告同意在两年内支付25000元。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案件审理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涉及诉讼时效,却不是直接用诉讼时效驳回的案件。因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3年,因约定分期给付,展期到2015年,后期原告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到2021年提起诉讼。看到这里貌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被告又承认2019 年原告索要过一次;二是被告辩解以物的形式已经返还完毕,但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恰巧原告又承认曾经收过一匹马和木料,但不是为了该债务。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但应当予以核实查明。本案中被告虽主动提出了诉讼时效,但又承认曾索要过。因此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法官更加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