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热依汉古丽)古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阿某某向古某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3600 元。阿某某未按时履行,古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阿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阿某某在外地而且其以古某某没有让他见孩子为借口拒绝履行,认为古某某既然不让其看孩子,他也没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孩子抚养费问题,被执行人又在外地,若采用传统的执行手段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执行效果,法官尝试以沟通交流的方式扭转局面。得知阿某某的微信号是手机号,法官主动添加阿某某的微信,多次在微信上给阿某某普法,告知其如不履行义务,将在征信、限高、人身自由等方面承担法律风险,并就阿某某不解的问题做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终阿某某听从了法官的建议并立即履行了全部案款,紧用五天的时间,此案得以执结。
本案中,法官转变办案思维,利用新媒体平台,巧妙的借助微信进行调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省了司法成本,并实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