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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女辅警案的反常裁判

时间:2021-03-17 11:44:3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郭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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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郭可坤)“江苏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敲诈勒索近400万获刑”的消息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作为在刑事案件中深耕多年的刑辩律师,笔者发现此案颇为反常,终于耐不住性子,决定一探究竟。

  此案中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洲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后升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刘相兵于2019年落马,交待赃款去向,导致本案案发。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认定刘相兵累计受贿金额74.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而且通过中共灌云县委宣传部的通报可知,涉案的其他公职人员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销等党政纪处分,与女辅警的处罚相比真可谓前轻后重,特别是对女辅警的刑罚,不得不让笔者匪夷所思。

  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梳理女辅警敲诈勒索的来龙去脉,再就本案的反常之处作出针对性分析。

  第一阶段:女辅警19岁,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孙所长,持续时长11个月,女辅警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所长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索要补偿100万元。2014年5月至8月,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朱所长,持续时长4个月,索要补偿10万元,女辅警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所长闹事为由索要补偿10万元。

  第二阶段:女辅警21岁,2016年3月至5月,当时尚在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当所长的刘相兵,持续时长3个月,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相兵单位闹事为由索要补偿20万元。2016年6月至8月,灌云县公安局寇局长,持续时长3个月,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局长闹事为由索要补偿20万元。2016年6月至7月,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陈主席,持续时长2个月,以怀孕为由索要补偿10.8万元。2016年9月至12月,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关校长,持续时长4个月,以怀孕、其母闹事为由索要补偿45万元。

  第三阶段:女辅警22岁,2017年2月至9月,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持续时长8个月,以购房交首付为由索要人民币14万元。2017年5月至6月,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兰院长,持续时长2个月,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老婆、到办公室闹事等为由索要补偿15万元。2017年7月至8月,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持续时长2个月,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儿子闹事为由索要补偿29.8万元。

  第四阶段:女辅警23岁,和刘相兵破镜重圆,成了专属情妇,直到刘相兵被抓。持续时长14个月,共索要108万元,理由是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等。

  在以上四个阶段,女辅警分别与不同的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进行敲诈勒索,本来是一件较为寻常的刑事案件,但存在诸多的反常点,引起人们的热议。

  反常点一:女辅警量刑过重

  同样是以分手费、曝光情人关系等为理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得款1400万元,尚有3700万元未遂的陈某琳判三缓三,罚金10万元。反而本案,敲诈勒索372.6万元的女辅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差距之大令人咋舌!笔者认为,法官判罚500万元太离谱,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前者符合罪责,后者忽略了罚当其罪;对女辅警500万元的罚金与其说幅度偏上,还不如说法官下手过重,失去了平衡力,忽略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反常点二:敲诈的部分事实不清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判决书表述:“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林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从判决书中,看不出女辅警对林某进行了威胁或者要挟,男女朋友互要首付合情合理,不能排除林某完全自愿给付的可能性。判决书表述:“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某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文中的刘某乙正是刘相兵,从判决书看,也看不出许某与刘相兵复合后,再次向刘相兵索要108万元,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手段。据女辅警父亲所说,刘相兵与其妻子打过电话,称女辅警已经怀孕,承诺和老婆离婚,和女辅警结婚,但是刘相兵说话不算话,女辅警就要和他分手,天天去闹,还寻过短见。怎么看上述款项都像是婚外情中的赠予,不能认定敲诈勒索。显然应该对以上款项的获得方式进行查明,不能一刀切想当然地认定为敲诈勒索,如若不能确定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手段,以上金额就难以认定了。

  反常点三:未认定被害人有过错

  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男女之间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尤其像本案,男方处于优势地位,在两性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本案的发生是有过错的。这种事实不需要太多证据证明,依常情常理基本就可以认定。然而,判决却没有关注这一点,未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也未认定女辅警应该享有的酌定减轻处罚权益,未对女辅警从宽处理。

  反常点四:网上撤回未生效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引发广大网友关注,随后判决书被灌南县人民法院撤回,将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放到网上是法律常识性的错误,新华社微评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公开解答才是正理。然而相关部门自撤销判决书后,没有就此作出回应。

  以上是笔者认为此案存在的反常之处,很多人认为女辅警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的处罚畸重。本案的关键点应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认真细致的筛选案涉数额,严格区别犯罪金额和其他金额,不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金额,认定的金额要经得起推敲和时间的考验;

  第二,考虑被害人的过错,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正如女辅警的父亲所说“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欺负我女儿、玩弄我女儿,犯错误的是他们,不能把屎盆子全部扣到我女儿一个人头上。”一个巴掌拍不响,也要对被害人的过错予以认定,做到罚当其罪;

  第三,其他理由,比如坦白,认罪认罚等。

  在一审判决认定的情节之下,有期徒刑十三年如何计算得来的呢?笔者试分析如下:法院量刑时,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四十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故本案量刑起点为十年零六个月。再根据《江苏量刑实施细则》对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刑期。故许某敲诈372.6万元的基准刑为二十三年零三个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从宽处理情节,分别符合如下从宽规定:(1)《江苏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综上,一审宣告刑减少基准刑约为44%,被告人许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基于以上,一审判决似乎没有问题,但是经不起仔细推敲。一审判决书最大的错误在于事实认定不清,有些问题过于偏激,对于敲诈勒索的金额认定过高,没有排除应当排除的数额,基于错误的数额得出的量刑结果自然也是错误的,可以说一审判决书是基于不清的事实并且机械性适用法条的结果。

  现今女辅警上诉,进入二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前法官说女辅警最多可免于处罚,其实不然,尽管前文赘述了罪轻的情形,但是女辅警甚至还不能轻到适用缓刑的地步。笔者认为考虑到被害人具有过错,并且部分敲诈金额事实不清,可不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来看,特别注意的是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依法予以考虑,作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条件。笔者认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是比较合适的。除此之外,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本案的“被害人”进行深入调查,回应广大群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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