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吕小宏)申请人方某在被申请人承建的项目中从事技术员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于2020年10月17日给方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 “今欠方兰学在轮台县开发区工资壹拾万零八仟元,¥108000元”,申请人方某向轮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21年1月28日裁决由轮台县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08000元。
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方某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决书义务,我院于2021年3月24日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行账户内的109520元银行存款(含执行费1520元),并将案款及时发放至申请人,自此该案执行完毕。
轮台县人民法院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结合执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探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特别是针对涉民生案件积极为群众讨薪,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体现司法温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