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娜尔汗)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2014年,被告张某租赁原告木垒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设备,双方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某没有按时支付设备租赁费,现原告木垒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张某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13656元,违约金37885元,维修费1808元,赔偿款27166元,合计:180515元。
诉前,调解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通过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询问被告不支付租金的原因,被告辩称因原告不合理的增加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双方无法协商,导致自己没能按时支付租金。调解员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发现该案原告证据不足,且其诉讼请求确有不合理之处,因此,调解员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给双方当事人说明开庭需要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对该法律关系中双方存在的过错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后又通过面对面调解,引导当事人做出协商,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对实际发生的租金及其他损失费用协商一致,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70000元并当庭履行。最终,调解结果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和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木垒县法院结合正在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把学习阶段性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具体措施,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解纷”的原则,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用群众认可的方式处理案件,用群众接受的方法调解纠纷,进一步拉近了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