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靳晶晶)新疆莎车县法院在司法工作过程中,始终践行为“司法为民”宗旨,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道路上不断前行,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近期,莎车县法院民二庭审理了原告阿某与被告某养殖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作为该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在庭审中认可尚欠原告阿某劳务费46870元的事实,但被告以部分地中的麦草没有按合同约定收割造成损失为理拒绝支付原告阿某劳务费46870元。被告王某因不愿承担劳务费而再三推托,拒绝领取民事判决书,莎车县法院承办法官玛依努尔·尼牙孜适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六种送达方式,促使王某下定了领取判决书的“决心”。
庭前调解以及庭审时被告王某非常配合法院的工作,原告阿某也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只要求被告王某支付35000元的劳务费。但王某认为原告阿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远超出11870元,针对自己的损失也没有反诉及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
在给被告王某送达判决书期间,书记员多次联系被告王某让其领取判决书,但被告王某均以自己不在当地、妻子生病住院为由不领判决书。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主审法官无奈只能前往被告王某单位及住所地送达民事判决书,谁知被告妻子下了“逐客令”,以丈夫所有事情与自己无关为由,关窗锁门拒不签收文书。见此情形,法官继续做王某妻子的释法工作,但王某妻子仍然不予理会。
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法官只好亮出“底牌”,告诉王某妻子作为被告王某的法定妻子,有义务代领签收法院文书,若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或者推托不领判决书的,法官可以要求所在社区村委会协助送达,并将判决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此次送达,在村委会干部的协助下,将判决书留置在被告王某家中,并采用录像方式记录了整个送达方式,完成了送达,目前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