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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失踪后 办理继承公证 该“何去何从”

时间:2021-05-25 12:53:30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邹蔓琳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邹蔓琳)5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她声称自己的外公去世了,遗有一套房产,将由自己的母亲继承,并向公证人员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本、墓碑照等材料。公证人员认真审查后发现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上显示,被继承人只有两个女儿,但墓碑照上不止两个女儿,且照片有P过的痕迹,这引起了公证人员的警觉。

  依照《公证程序规则》,湖口县公证处指派了两名公证人员深入社区居委会调查,发现社区居委会并不十分清楚当事人的亲属关系,但在《亲属关系表》上盖章并出具了证明。为此,公证人员立即前往县人事部门调查档案,但因年代久远,并未找到被继承人的档案。公证人员再次仔细查看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发现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上标注了其生前的工作单位。公证人员通过该线索立即向该单位人事部门查询。通过查询该单位人员,发现被继承人确实不止有两个女儿,还有其他继承人。

  事后,公证员打电话再次询问当事人具体情况时,她才坦白被继承人确实还两个女儿,一个失踪多年,一个被拐卖不知去向,但都一直联系不上,并声称不会影响此次遗产的继承。公证员耐心地跟当事人解释道:“即使继承人失踪,也不能剥夺其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不明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利害相关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继承人死亡的,且另外一个继承人在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被继承人的父母和配偶又先于其死亡的,你母亲才能继承其父亲的全部遗产。鉴于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湖口县公证处决定对此案不予办理。”

  为了保证公证业务无错证、假证,提高公证质量,湖口县公证处力争每个案件都不放过任何疑点,每个案件都认真审查核实,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只有每一份公证都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才能保障公证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真正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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