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索丽霞)“喝酒不开车”、“严禁酒后驾车”的口号早已经深入人心,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喝酒不开汽车就行,摩托车不算汽车,所以喝酒骑摩托车没事。近日,新疆鄯善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骑摩托车案件,被告人王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0年11月1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鲁克沁镇劳务市场南门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案发时,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有话说:别拿摩托车不当车,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一类,醉酒驾驶一样被认定为酒驾。摩托车与汽车相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惨烈程度绝不会比汽车轻,为了他人和家人着想,切勿酒驾。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驾最害人,亲人泪两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