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谢军)“调百姓家事,解千家难,暖万人心”这是叶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墙上的标语之一,调解团队主要负责速调对接、诉前调解、案件速裁等工作。5月26日上午,艾某与帕某因孩子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来到叶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经了解,艾某与帕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后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其子由帕某抚养,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帕某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且拒绝让艾某探望孩子,双方发生争议。
接待法官快速了解案情后,对帕某释法明理,艾某作为孩子父亲,享有探望权。并促使双方对孩子探望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