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 赵杰 刘守新)近日,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成功地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黄某是禹城市某镇女青年,2018年10月她在青岛打工时与齐河刘桥乡王某相识、相恋后同居。黄某于2020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王某辉,且落户于齐河县刘桥乡。此后,黄某一直希望与王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王某一直推诿拒绝。孩子从出生后三个月内,王某对孩子尚能尽到抚养义务,将打工挣的钱交给黄某。后来,王某移情别恋,另求新欢,与吉林的廖某相恋并共同生活。从此王某对黄某及儿子不管不问。这样,2021年3月黄某不得不携子回到娘家,由她一人独自抚养孩子。不管黄某对王某怎么苦苦哀求,王某仍然没有回心转意。
2021年5月31日,黄某慕名来到莒镇司法所,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儿子,王某补偿儿子抚养费10000元,且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莒镇司法所长段小龙在征得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通过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并进行了“背靠背”耐心、细致地调解。
莒镇司法所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感情不合、芥蒂很深,调解一度限入僵局,王某认为黄某的诉求过高而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黄某亦不愿退让。段所长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民法典》教育:民法典中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段所长同时劝解王某应该支付给黄某合理的补偿,王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有义务关心照顾儿子王某辉。最终,在段所长劝说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儿子王某辉的抚养权、监护权归黄某;二、王某支付自2021年2月以来孩子的抚养费等费用6000元;三、王某自2021年7月起每月28日支付当月儿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成年为止。莒镇司法所制定制作民事调解书之后,双方共同到达齐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通过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民生无小事。莒镇司法所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倾心为民排忧解难,真正将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