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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以一方父母名义买的房屋如何认定

时间:2021-07-07 14:27:14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哈尼马特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哈尼马特)新疆木垒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近期受理一件离婚纠纷,原告阿某因与努某感情不和将努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判令孩子、房屋归自己所有,还要依法分割车和牲蓄。

  【案情简介】阿某与努某于2002年11月份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在乡里有一套平房,镇上有一套楼房,但楼房是以努某母亲的名义买的,房屋装修的费用由原被告双方自己出资。现双方闹离婚,努某的母亲要求要回房屋。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不同意调解,后期择日宣判了。

  【法官说法】本案重点考虑的是双方当事人镇上楼房的归属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离婚双方所涉及的房屋则是以女方母亲名义购买的,且女方母亲现要求要回房屋,所以该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故本案最后该房屋并没作共同财产分割,而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的款项,作为债权依法处理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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