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索丽霞)近日,新疆鄯善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已是王某第三次因盗窃被判刑。
2014年7月28日,王某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开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13日王某再次因盗窃罪被开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以罚金3000元。2019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经过鄯善县某平房庭院时,发现院内停放的两轮电动摩托车未拔车钥匙,见四处无人,便进入院内将电动摩托车骑走,2021年3月12日被鄯善县公安局逮捕。
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数额达1280元,其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有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非法占取终究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也提醒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无论被盗财物价值大小,应及时报案,以确保辖区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