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雷思妮)醉驾被查获后不知悔改,再次醉驾,必将接受法律严厉制裁。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一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再次醉驾,检察机关起诉后,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我们来看下具体过程。
2021年04月22日,胡某培在兴义市猪场坪镇朋友家吃饭喝酒,晚上20时准备返回兴义市双凤村,在行驶至兴义市丰都街道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对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05月07日,胡某培在家中独自喝酒后想去龙井买猪油,于是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当行驶至兴义市峡谷大道兴电园小区门口时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胡某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胡某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后,将两案合并移送至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培在前桩犯罪事实尚在侦查期间,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下又犯同罪,应当依法严惩,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胡某培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仍知法犯法,且醉驾后再次醉驾,漠视法律,主观恶性大,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恶劣,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驾代价高、危害大,切莫酒后驾车!
【相关法条】
【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