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文斌)8月22日19时30分许,山西临猗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张嵩村南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轿车乘坐人受伤。
据了解,小轿车在正常行驶中,发现前方路边有一小土堆,对向又过来一辆车,便立即减速慢行,紧随其后的轻型普通货车刹车不及,直接追尾撞上。
临猗交警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询问结果,快速认定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谢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闫某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