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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一男子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时间:2021-09-10 11:01:0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谢天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谢天)近日,马鞍山一男子在长江马鞍山某码头水域利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江虾被长航公安局芜湖分局马鞍山派出所查获,2021年9月8日该男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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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21年8月26日,长航公安局芜湖分局马鞍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长江马鞍山薛家洼段附近水域有人在长江下地笼捕捞江鱼。接报后,马鞍山派出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赶赴事发水域附近开展调查,民警通过现场摸排、走访、调取视频监控,迅速锁定嫌疑人宣某某,并将其现场抓获,查获禁捕工具4副,起获江虾等水产品0.15千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宣某某为满足“口福”,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捕的情况下,使用禁捕工具地笼网,利用其在码头工作的便利,在长江多次捕捞长江水产品进行食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犯罪嫌疑人宣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9月8日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民警提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鱼类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严禁任何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对于电鱼、药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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