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崔家楠)近日,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黄姿秀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龙某、易某于2019年在原告某农机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20余万元的采棉机,被告二人先后支付了60万元,剩余欠款60余万元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仍未如期支付,原告公司诉至焉耆县法院,要求被告二人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共计80余万元。
黄法官向本案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龙某和易某一直没有付完全款的原因是采棉机自购买以后因采头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因为每年只有在棉花采收的季节才有工作,一旦错过了采收季节,那这一年也没有其他可以挣钱的机会了。原告也表示,采棉机采头第一次损坏后也及时的进行了维修,后期因无法维修也及时和生产厂家联系并在后期更换了新的采头,在2020年时,该采棉机的采头又损坏了,且过了质保期,再维修就需要被告自己承担费用。
黄法官发现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小,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比较明确,矛盾也不大,同时被告龙某、易某也明确表示如果采棉机能正常工作会及时支付剩余款项,黄法官考虑到又到了棉花采收季节,如果对机器进行鉴定会耗费更多的时间,有可能会错过今年的采收季,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黄法官给出了调解建议,首先购买机械的款项肯定要支付,双方都没有争议,之后由被告自行维修采棉机,赶紧让机器运作起来,不能错过棉花采收季节,同时原告适当免去利息。最终双方同意了该方案,该案在耗时最短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