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该相互包容、和睦共处,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张某与潘某是邻里关系,2018年10月张某乘坐潘某的电动三轮车去乡里送菜,途中因潘某操作不当,导致张某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受伤。事发后双方未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随后张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29日,张某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26677.81元,潘某向张某支付3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潘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乘坐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受伤,且潘某对该事实也认可,理应对张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张某免费搭乘潘某车辆,张某和潘某在行车时均未佩戴安全帽,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情况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张某、潘某对该事故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不合理,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二审主审法官苗艳红通过电话沟通得知张某受伤后腿脚行动不便,潘某丈夫因病卧床需要照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妥善化解该纠纷,主审法官利用下沉时间,与一审主审法官一同前往当事人所住的社区和家中实地进行调查了解。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伽师县法院进行调解,经过四个多小时情理法交融的耐心调解,使原本悬殊的调解意向趋于一致,张某与潘某达成调解协议,潘某分三期向张某支付赔偿金9000元。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和解。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邻里关系,更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