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单亲妈妈成全国首个破产人”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该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单亲妈妈呼某破产后,呼某即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在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将免去剩余的百万元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我国境内诞生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个人破产制度旨在让“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新生,但也有公众担心:个人破产是否会成为“老赖”合法逃债的“避风港”?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对此,有专家向南都记者解释,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必然都会影响债权人权益,但破产也是债权人必然要面临的风险之一。严格的申请条件将甄别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恶意逃债的人,前者将获得“重生”的机会,恶意逃债者不仅不会被免责,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单亲妈妈成全国首个破产人,被免百万债务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呼某也成为全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人”。
据媒体报道,呼某曾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这意味着,呼某需要每月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登记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如发现呼某有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将对这部分财产接管分配。期间,呼某将被限制消费,无法选择高铁一等座、飞机头等舱,也不得出现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通过考察期后,她将被豁免百万余元债务。
据了解,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呼某的豁免财产清单。一是每月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学习的必需品,总价值为3950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呼某之所以可以通过宣告破产免除部分债务,源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条例将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呼某案审结之前,深圳先后于7月和10月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及“个人破产和解案”。
有专家告诉南都,由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通过协商方式免责,当事人最终并未宣告破产,因此,呼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国首个破产人”。
“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认定需经严格程序
南都记者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罗马,在美国、英国等国家早已确立,其本质在于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在破产后依然可以继续生活。
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环境下,一系列社会问题尤为凸显。南都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非法催债乱象频繁见诸报端。2019年破获的兰州特大套路贷中,催债者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或诅咒图片、向借贷人亲友催讨骚扰、曝通讯录等“软暴力”非法手段催收逼债,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受害者达39万余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南都,个人破产制度将杜绝民间高利贷、套路贷等现象。一旦借贷者申请个人破产,放贷人就无计可施,也因此不敢肆意放贷,非法催债现象也会由此减少。
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减少债务人恶意转移债务、和债权人“躲猫猫”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与其让“老赖”跟债权人“躲猫猫”,还不如通过法律思维在个人破产法的轨道上,公平理性而透明地化解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另一方面也能让债务人有解除债务的机会。
个人破产立法有利于使“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对此表示,认定“诚实而不幸”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而不幸”的人。
“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首要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呼某案件的破产管理人胡隽对此表示,以呼某案为例,呼某她申报的财产、债务,跟后来破产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能够跟开办公司的经历、投入等情况对应”。
胡隽表示,破产管理人会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对呼某免责考察期内的财产和行为进行全面监管,也会结合财产收集的情况,按期向债权人进行会议通报,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
“老赖”会对个人破产避之不及
“深圳单亲妈妈成全国首个破产人”冲上热搜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债权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李曙光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必然都会影响债权人权益,但破产也是债权人必然要面临的风险之一。该制度实施后,也将会极大改变债权人的心理预期,债权人将会承担更多的责任,甄别借钱者的还债能力、信用程度,同时衡量自己可能遭受到的损失,谨慎作出出借与否的决策。
不仅如此,也有网友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引发“假破产、真逃债”的道德风险,为“老赖”们搭建“避风港”。
“真正的‘老赖’会对个人破产制度唯恐避之不及。”李曙光对此解释,当前,深圳探索的个人破产在制度对个人破产申请人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申请人需要将自己所有财产公开化、透明化。即使“老赖”可以成功转移财产,但也要进入三年的免责考核期,在此期间不能乘坐高铁、飞机的头等座,除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外,其余都要用于偿还债务,考核期间,破产人所有的消费行为都将在债权人和破产署的监督下,如出现超出其现阶段生活水平的消费或出现新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将会被接管分配。
李曙光进一步解释,如破产人能顺利通过免责考核期,债权人发现其还有隐匿财产,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一旦证实,破产人不仅要继续还钱,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李曙光解释,上述规定也意味着,对于不敢申请个人破产的“老赖”,债权人也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权人进行个人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法自证清白,债权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甄别出“老赖”,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便由此建立起来。
《条例》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如果债务人违反规定,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但李曙光也表示,《条例》将规定免责考察期规定为三年有点略为短暂,应延长至五年。“个人破产既是减轻债务人负担的制度,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要债务人付出一些代价的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当适当延长免责期。”
南都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中对此规定,可以对债务人设立五年的行为考察期。
代表委员呼吁加快个人破产法立法
深圳探索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信的债务人提供了纾困路径,让他们能“东山再起”,也将个人破产法立法再次纳入公众视野。
南都记者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国家立法层面尚属空白。
早在2004年,酝酿10年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彼时,有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将2300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纳入《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
个人破产制度虽未被写入《企业破产法》,但国家层面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步伐并未就此停滞。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要求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着力解决个人执行难的问题。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提出,要逐步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重点放在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问题上。
一些地方在嗅到积极信号后,也开始逐步探索“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10月,浙江温州中院审理办结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性质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一年后的2020年12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此后,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率先“吃螃蟹”的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立法探索也有迹可循。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示范区,市场经济发展也尤为活跃,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
李曙光对此分析,市场经济环境下,如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因此深圳很早就开始研究个人破产制度,也一直在进行立法探索。
由于国家立法中就此尚未有所规定,近年来,各界呼吁加快个人破产法立法进程的声音也尤为强烈。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曾建议“个人破产立法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张苏军说,个人破产制度既是个破产制度,也是个涅槃再生制度。有很多民营企业家,早期创业出现很多问题以后就被打入了失信名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年轻人创业。打入失信名单以后,就使得他不能再二次创业。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实际上给了年轻人东山再起、涅槃重生的机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提出“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并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在张天任看来,目前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地方现有制度条例、法规指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法》,完善我国破产体系,让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回归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张天任还表示,《企业破产法》也不适用于越来越多的个体经济。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制定《个人破产法》,旨在通过破产程序,使债务人可以重新进入市场,重建信用,消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郭若梅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