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马吾力牙)近日,一名当事人手提15300元现金,急匆匆地来到了新疆木垒县法院调解员小马办公室,表示偿还其所欠吴某的货款。
案情简介:2020年5月15日,原告吴某因被告杨某未支付其15300元货款向木垒县法院提起诉讼,诉前由调解员小马联系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双方对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自已和原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在此过程中原告也欠被告杨某的一些钱,因此要求从货款当中扣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不认可。调解中,调解员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表示自己手中有结算单,但是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并向当事人说明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因无法举证而认可并同意在二十天之内支付货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于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货款15300元,原告表示同意,法院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今日,杨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还款义务,不仅体现杨某信守承诺的可贵品质,更是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为法治中国建设奏响了诚信最强音。”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干警马吾力牙说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