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哈尼马特)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哈某支付剩余买卖款27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被告哈某辩称,自己买的车俩还没有怎么使用就被运管站拿去报废了,原本刘某承诺这辆车可以开四年,实际只开了两年,对此刘某应当承担责任,本人不愿意支付剩余的价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哈某购买了原告刘某的车,手续齐全,且报废期15年,该辆车卖给被告时离报废期还有6年多的时间。而后来为何车被运管站收取报废,原告也不知晓,被告也说不清楚原因,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车辆报废是原告的责任。最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讲明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定,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该案是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且证据确实充分,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原告看在多年的交情上自愿放弃了违约金,被告承诺每年支付60000元,分四年半支付完毕,该案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要想在合同纠纷中站住脚,就要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责任明确,一切利弊都尽可能的预计到、写明白,否则合同履行后,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因责任不明确,约定不清会造成举证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