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吴海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不要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终身遗憾, 每个人都有年老的时候,老人的现在就是现在人的将来。近期,新疆焉耆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值得人们深思。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王某是一对年逾80的夫妇,因赡养纠纷问题于今年4月6日将五个子女(2子3女)起诉至焉耆县法院。在法官调解下,达成和解,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五个子女按月轮流赡养,一轮结束后,其中两个子女拒绝继续承担赡养义务。11月15日焉耆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夫妇由其五子女即被告按月轮流赡养,赡养期间由该月的赡养人负担原告生活费以及平时的医药费(如发生重大疾病或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根据实际情况由五子女共同负担);原告张某夫妇租房产生的费用,由张某两个儿子共同负担。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促使子女行使依法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