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龙鑫)2月15日,某公司职工高某到市中司法所反映:自己于2021年6月9日在某公司上班时因工造成右脚残疾,经山东省禹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公司虽然积极给自己治疗,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请求司法所给予调解。
接到当事人诉求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走访调查,2月1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市中司法所对这起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现场调解。司法所首先划分了双方责任:高某在工作时间受伤应属工伤,某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高某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将右脚弄伤,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次司法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高某应获得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各项补偿金,并明确了具体数额。最后司法所针对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以工伤导致高某无法工作,经济陷入困难为切入点,入情入理给双方进行调解,某公司最终同意在支付高某诊疗费15.5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高某各项费用25万元,高某表示同意。一起争议颇大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圆满解决,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